把车借给别人开
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
2023年12月,张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但张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登记在王某名下,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登记在纪某名下,事故发生后,该车辆在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5千余元,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纪某将张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剩余修车费用3000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把车借给别人开引发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后的剩余维修费用承担主体是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与彭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无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因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王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对于纪某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交强险范围且不足部分,因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张某进行赔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纪某车辆维修费3000余元。将机动车借予他人使用,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关键在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使用人,在两者因合法原因而分离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在租赁、借用等基于合同原因,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下,虽然此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并非使用人,无法管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风险,无法控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但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过错。该过错主要体现在对于机动车适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机动车行驶,以至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以及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人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本案例中,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虽登记于王某名下,但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王某对事故负有过错(例如车辆未进行年检、张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等),因此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了赔偿,而剩余部分因张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应由张某承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济南槐荫区法院、山东高法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