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赖某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且登记在赖某某一方名下。婚后虽然还是赖某某在偿还房贷,但其用于偿还房贷的款项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规定,离婚时针对该房屋赖某某和严某某应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屋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赖某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对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还贷的款项及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对严某某进行补偿。而严某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