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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者说•普法】老乡“招工”藏陷阱 贪利“帮忙”陷囹圄

发布时间:2026-03-23浏览:0

办案者说

案例故事


2024年春节过后,吴某投奔同乡肖某“找工作”。肖某以每日200元薪资、包食宿为条件,安排吴某从事所谓“倒货”工作,实则令其负责接收并转交来路不明的赃物。吴某在明知肖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两次在指定地点,佩戴口罩取走被害人被诈骗的苹果手机3部(价值近3万元),随后交给肖某。吴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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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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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的司法认定:构成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交付方式是否故意隐蔽、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本人供述等因素来判定。本案中,吴某收取高额日薪、佩戴口罩取货等行为,已符合“应当知道”的认定条件。


2.下游犯罪的独立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打击的是对上游犯罪(如诈骗、盗窃)所获赃物进行处置的下游环节。行为人即使未参与上游犯罪的实行,只要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实施了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行为,即单独构成本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误区澄清与警示:常见的“不知情”“只是打工”“没拿好处”等辩解,并不能当然免除罪责。在客观行为明显异常(如无合理解释的高额报酬、秘密交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依据客观证据综合推定其主观“明知”,切勿因法律认识误区或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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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1.警惕“异常优厚”的招工:对“无门槛、日结高薪、工作内容简单隐蔽(如代收代转不明包裹)”的所谓“工作”,务必高度警惕,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坚守法律底线,拒绝帮“小忙”:切勿因同乡情面或短期利益,为他人从事代收、转移可疑物品的活动。法律不会因“只是帮忙”而免罚。


3.辨明“刷单”骗局,保护自身财产:警惕以“刷单返利”、“提升店铺热度”为名,诱骗个人在电商平台垫资下单高价商品(如手机、烟酒)的骗术。前期小额返利皆为诱饵,最终目的是骗取大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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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轻松高薪”背后常是犯罪陷阱。务工求职请务必选择正规途径,厘清工作内容,对涉及接收、转移来源不明物品的行为坚决拒绝。任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协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来源:洛阳市检察院微信2026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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