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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指定监护,用公证守护财产!上海法院一案例入选

发布时间:2026-03-06浏览:0

编者按 


近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案例入选。该案通过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的多元监护形态,并运用“公证提存+自主管理”的财产管理方式,守护了残疾人的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


上海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

——“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


基本情况


A先生,30余岁,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控制尚可,具备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具备较好的经济能力,母亲生前是其唯一的照护者。


主要需求


一是获得社会监护。家庭希望由社会监护机构承担后续监护职责。二是符合被监护人意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先生对于生活有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后续监护和照护安排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尊重其自由意志,避免过度干预。


托付安置方案


1. 监护方案。


A先生的母亲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上海市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残疾人未来的法定监护人,后经法院判决确认。


社会监护机构主要承担责任包括:一是重要事务决策,当事人强烈希望回归社区居住,虽然与母亲的遗嘱意愿不相符,但监护人经评估后决定予以支持;二是生活风险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探访,制定独自生活相关风险响应机制;三是日常事务代理,协助处理复杂事务。四是情感支持,与残疾人建立信任关系,使其在心理上接受和认可。


2. 财产管理。


公证提存+自主管理。其母遗产主体部分采用公证提存方式管理,存放于公证处,约定了保值及相关支付计划,由公证处定期拨付生活费及符合协议的其他大额拨付。同时,按照A先生的意愿,经监护人和法院决定,允许保留部分资金进行日常消费,这不仅是对其行为能力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其社会功能及自信心。


3. 照护方案。


A先生在母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在照护机构中,母亲去世后虽然遗嘱希望其继续居住,但他个人意愿强烈,希望回归社区生活,经监护人评估后已根据其个人意愿支持他回归社区居住,由监护组织通过增加探访频次等方式提供社区生活支持。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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