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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能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6-02-27浏览:0

“七天无理由退货”

早已是再熟悉不过的保障

但当交易从标准新品

转向价格更灵活、品相更多元的二手商品时

这条规则还能否同样适用?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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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去年3月,家住四川成都的区女士在某平台一家店铺花了4500元,买了一个二手手提包。


交易过程中,客服对区女士说:“因为二手商品的特殊性,确认发货后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区女士回复:“好的。”


很快,区女士收到了包,打开后却发现这款包背带处有部分区域颜色与其他地方有些许不同,这让区女士对商品不太满意。她就向店铺提出,要行使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退货退款。


店铺却回复,此前已经告知区女士,箱包售出后非真假问题不退换,区女士当时也答应了,所以不给退。区女士见沟通无果,就以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投诉。被平台拒绝后,区女士又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退货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除了法律所列明的特别商品外,对网购商品,只有同时符合“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明确确认”两项要件的情形下,才可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本案涉及的是二手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说法

法官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应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两种情形。


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中,交易属于偶发、非经营的物品处置行为。卖出者与购买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是平等主体,并不需要对一方倾斜保护。因此,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退货退款,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而与之相对,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上的经营行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应对消费者倾斜保护,对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就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箱包店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此外,从商品性质上看,箱包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毕竟作为二手包,即使退货,也并不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后续售卖。


因此,不能仅因在销售时告知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就排除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综合以上,对区女士的退款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

近年来,大到车辆、家电、家具,小到手机、书籍、玩具,闲置物品循环流通快速发展。但相关交易平台的乱象也频频发生。


对此,法官提示,二手商品交易中要对相关问题多加注意。比如购买商品前,要尽最大可能详细了解商品信息;要注意卖家过往的交易状况、信誉评价等,评估卖家的可靠性。另外,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谨慎合理使用,避免滥用而破坏平台生态。

来源:人民日报、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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