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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篇|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不宜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6-02-06浏览:0

案例名称


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原债权确认


张某与某利公司、某太公司等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安徽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某利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本息。

债权转让


在上述二审判决生效、相关账户已被冻结后,张某于2023年5月28日,与某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某利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某强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某利公司。

申请执行


某强公司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经指定由合肥中院立案执行。

案外人异议


另一债权人某茂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张某在对其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400万元借款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巨额债权无偿转让,涉嫌恶意规避执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债权转让。

程序经过


安徽高院经审查,裁定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裁定,驳回某强公司的执行申请。某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复议请求,维持了安徽高院的裁定。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依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

根据查明事实,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及被告的案件有多起,其中某茂公司与张某、丁某飞、某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9月10日即立案执行,至今未执行完毕,其他以张某为被告的多起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利公司财产能够覆盖张某所涉全部债务安徽高院据此认为张某偿付债务能力较弱并无不当。2023年3月1日,张某对某利公司等享有的债权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笔债权应当视为张某的责任财产,也无疑将增强张某对外偿付债务的能力。陈某堂、某利公司在诉讼中也均申请保全冻结了该笔债权。但是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于2023年5月28日将其对某利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强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此种债权转让方式直接减损了张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存在较大的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与某强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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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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