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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亮剑虚假诉讼|为分拍卖款,借条租约全造假?真“刑”!

发布时间:2025-08-08浏览:0

伪造借条设局

虚构租约做戏

两番诉讼争利

终成梦幻泡影

基本案情

赵某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败诉,房产被法院查封,为了让侯某参与执行分配房产拍卖款,赵某便伪造一张借到侯某5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侯某与被查封房产的租户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驳回。二人心有不甘再次串通,侯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伪造的借条和虚构的转账记录,法院调解结案后,侯某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将侯某列为债权人参与分配。后该民事调解书因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再审撤销,二人未从执行程序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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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赵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均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罪的成立以“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为前提,即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本无特定民事关系,却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行为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骗取法院出具民事法律文书,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参与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河南法院将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能力,及时发现线索,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惩处。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供      稿:焦作中院、温县法院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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