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设局
虚构租约做戏
两番诉讼争利
终成梦幻泡影
基本案情
赵某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败诉,房产被法院查封,为了让侯某参与执行分配房产拍卖款,赵某便伪造一张借到侯某5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侯某与被查封房产的租户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驳回。二人心有不甘再次串通,侯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伪造的借条和虚构的转账记录,法院调解结案后,侯某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将侯某列为债权人参与分配。后该民事调解书因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再审撤销,二人未从执行程序中获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赵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均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罪的成立以“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为前提,即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本无特定民事关系,却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行为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骗取法院出具民事法律文书,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参与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河南法院将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能力,及时发现线索,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惩处。
法条链接
供 稿:焦作中院、温县法院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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