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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买房儿卖房,讨要“居住权”这“杠”抬得有理吗?

发布时间:2025-07-02浏览:0

为全面展示郑州法院在“亮身份 展形象 树品牌 看效果”主题活动中的积极作为与显著成效,推动实现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法官对党忠诚、业务精湛、一心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郑州中院开设“主题活动风采展专栏”,本期推出作品:父亲买房儿卖房,讨要"居住权” 这“杠”抬得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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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买房后

将房产过户给儿子结婚

婚后儿子要卖房

父亲担心被“扫地出门”

这事儿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王某和母亲刘某一同凑钱,购买了一套复式楼供一家人居住,并登记在了母亲刘某名下。2018年9月,王某的儿子小王结婚时,刘某将房子转移登记到小王的名下,小王承诺,父亲王某在有生之年都可以住在房子内,日后卖房等也会先征求父亲意见。

2023年10月,王某发现儿子小王准备将房子挂在中介出售,因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会被“扫地出门”,王某与小王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小王协助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在耐心倾听双方真实诉求后,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劝说双方通过沟通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小王于半年内配合王某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由此既保障房屋所有权,又让王某“老有所居”。父子关系得到缓和。




法官说法


“居住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根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具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及深远的社会意义,既有利于保障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又能突出房屋的居住功能,提升房屋利用率。但是要注意居住权的设立和使用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主要有‌书面合同方式设立,‌遗嘱方式设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有三种。这些设立方式为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居住权的合法设立和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郑州中院、惠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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